索引号: | 2744165/201906-58256 | 信息分类: | 环保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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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机构: | 蕲春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6-1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蕲环委办〔2019〕9号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蕲春县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
名称: | 关于印发《蕲春县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蕲春县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经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蕲春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蕲春县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根据蕲春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中心城区,我县禁燃区范围是沿河大道-走竹路-李时珍大道-京九大道,所合围区域面积约为26.11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二、禁燃区内的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国家和湖北省界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包括:
1、所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蒸汽和热水锅炉,各类窑炉及加热装置等。
2、所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餐饮业、服务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灶、炉具等。
3、燃用成型生物质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三、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1、除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的燃用的煤炭以及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任部门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禁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发改局、科经局、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六、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